一、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科技的发展)
(1)明确什么是“个人信息”,在隐私权增加“生活安宁权”。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1032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确定为隐私权。
偷拍、偷录、偷窥行为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2)对自然人的生前和死后利益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16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994条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加强对小区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4)设立“自甘风险原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回应
(1)人体基因、人体胚胎问题。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肖像权与声音权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3、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民法保护
(1)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增加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对侵权人可以施以“惩罚性赔偿”。(1232、1234条)
4、禁止高空抛物,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